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安全要求

一、危险品仓库的设计要求

(一)危险品仓库的危险等级分类

(1) 1.1级建筑物: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在制造、储存、运输中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或有迸射危险,其破坏效应将波及周围。根据破坏能力划分为1.1-1、1.1-2级。
       1.1-1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发生爆炸事故时,其破坏能力相当于TNT的厂房和仓库;
       1.1-2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发生爆炸事故时,其破坏能力相当于黑火药的厂房和仓库。
       (2) 1.3级建筑物: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在制造、储存、运输中具有燃烧危险,偶尔有较小爆炸或较小迸射危险,或两者兼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其破坏效应局限于本建筑物内,对周围建筑物影响较小。
       仓库的危险等级应为其中所储存的最危险的物品确定。


GB 10631-2013中爆竹无B级

(二)仓库工程规划和外部最小允许距离

(1)烟花爆竹生产项目和经营批发仓库的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并避开居民点、学校、工业区、旅游区、铁路和公路运输线、高压输电线等。危险品总仓库区宜设在有自然屏障或有利于安全的地带。无关人流和货流不应通过危险品总仓库区。
       (2)危险品总仓库区内的危险性建筑物与其周围零散住户、村庄、公路、铁路、城镇和本企业生产区等外部最小允许距离,应分别按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后取其最大值。外部最小允许距离应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算起。

(三)仓库总平面布置和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1.总平面布置

(1)应根据仓库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结合地形布置。
       (2)比较危险或计算量较大的危险品仓库,不宜布置在库区出入口的附近。
       (3)危险品运输道路不应在其他防护屏障内穿行通过。
       (4)不同类别仓库应考虑分区布置,同一危险等级的仓库宜集中布置。计算药量大或危险性大的仓库宜布置在总仓库区的边缘或其他有利于安全的地形处。

2.围墙

(1)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围墙。
       (2)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宜为12m,且不得小于5m。
       (3)围墙应为密砌墙,特殊地形设置密砌围墙有困难时,局部地段可设置刺丝网围墙。
       危险品总仓库区的绿化,宜种植阔叶树。距离危险性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四周5m内宜设置防火隔离带。

3.内部距离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各建筑物之间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各仓库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分别计算后取其最大值。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自建筑物的外墙算起。

(四)危险品仓库的建筑结构

1. 建筑结构

(1)危险品仓库应根据当地气候和存放物品的要求,采取防潮、隔热、通风、防小动物等措施。
       (2)危险品仓库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或砌体承重结构。
       (3)屋盖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屋盖,也可采用轻质泄压或轻质易碎屋盖。1.3级仓库屋盖当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屋盖时,宜多设置门和高窗或采用轻型围护结构等。

2. 安全出口

(1)当仓库(或储存隔间)的建筑面积大于100m2(或长度大于18m)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当仓库(或储存隔间)的建筑面积小于100m2,且长度小于18m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3)仓库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3. 门

(1)仓库的门应向外平开,门洞的宽度不宜小于1.5m,不得设门槛。
       (2)当仓库设计门斗时,应采用外门斗,且内、外两层门均应向外开启。
       (3)总仓库的门宜为双层,内层门为通风用门,通风用门应有防小动物进入的措施。外层门为防火门,两层门均应向外开启。

4. 其他(窗、地面等)

危险品总仓库的窗宜设可开启的高窗,并应配置铁栅和金属网。在勒脚处宜设置可开关的活动百叶窗或带活动防护板的固定百叶窗。窗应有防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危险仓库的地面应符合《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GB 50037-2013及相关的规定。
       当危险品已装箱并不在库内开箱时,可采用一般地面。

(五)防护屏障

防护屏障的形式应根据总平面布置、运输方式、地形条件、建筑物内计算药量等因素确定。防护屏障可采用防护土堤、钢盘混凝土防护屏障或夯土防护墙等形式。防护屏障的设置,应能对本建筑物及邻近建筑物起到防护作用。

“一字”防护土挡墙的要求

(1)危险品总仓库区防护屏障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1.1级建筑物应设置防护屏障。
       ② 1.1级建筑物内计算药量小于100kg时,可采用夯土防护墙。
       ③ 1.3级建筑物可不设置防护屏障。

(2)防护屏障内坡脚与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有运输或特殊要求的地段,其距离应按最小使用要 求确定,但不应大于9m,并适当增加防护屏障高度。
       ② 无运输或特殊要求时,其距离不应大于3m,且不宜小于1.5m。

(3)防护屏障的高度不应低于防护屏障内危险性建筑物侧墙顶部与被保护建筑物屋檐或道路中心线上3.7m处之间连线的高度,并符合相关规定。

(4)防护屏障的设置应满足生产运输及安全疏散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当防护屏障采用防护土堤时,应设置运输通道或运输隧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运输通道和运输隧道应满足运输要求,并应使其防护士堤的无防护作用区为最小。汽车运输通道净宽度不宜大于5m。汽车运输隧道净宽度宜为3.5m,净高度不宜小于3.0m,其结构应符合相关规定。
       b. 运输通道的防护土堤端部需设挡土墙时,其结构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② 当在危险品生产厂房的防护土堤内设置安全疏散隧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安全疏散隧道应设置在危险品生产厂房安全出口附近。
       b、安全疏散隧道的平面形式宜将内端的一半与土堤垂直,外端的一半成35°角,宜按相关规定确定。
       C、安全疏散隧道的净高度不宜小于2.2m,净宽度宜为1.5m,其结构应符合相关规定。
       d、安全疏散隧道不得兼作运输用。
       ③ 当防护屏障采用其他形式时,生产运输及安全疏散的要求由抗爆设计确定。

(5)防护土堤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防护土堤的顶宽不应小于1.0m,底宽应根据不同土质材料确定,但不应小于防护土堤高度的1.5倍。防护土堤的边坡应稳定。
       ② 在取土困难地区可在防护土堤内坡脚处砌筑高度不大于1.0m的挡土墙,外坡脚处砌筑高度不大于2.0m的挡土墙;在特殊困难情况下,允许在防护土堤底部距建筑物地面标高1.0m范围内填筑块状材料。

(6)夯土防护墙的顶宽不应小于0.7m,墙高不应大于4.5m,边坡度宜为1∶0.2~1∶0.25,应采用灰土为填料,地面至地面以上0.5m范围内墙体应采用砌体或石块砌护墙。

(7)钢筋混凝土防护屏障应根据防护屏障内危险性建筑物的计算药量由抗爆设计确定,并应满足抗爆炸空气冲击波及爆炸碎片的作用。当建筑物外墙为钢筋混凝土墙,且满足抗爆设计要求时,该外墙可作为防护屏障。

二、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安全设施

(1)库区内明显位置应设置车辆限速标志,仓库围墙外侧和库区内明显位置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仓库区域应根据当地消防供水条件,设置高位水池、消防蓄水池或室外消火栓,或利用天然河、塘。消防用水量应不小于每秒15升,延续供水时间应不小于2小时。消防储备水应有平时不被动用和防冻的措施,使用后及时补给。
       (3)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其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4)库房内一般不设电路和照明装置,如确实需要,照明灯应为密封防爆型,禁止使用其他电气设备,严禁在仓库附近架设临时性电气设施。
       (5)外部线路应采用铠装电缆埋地敷设或挂设。外部电气线路禁止通过库房上空。
       (6)仓库防雷措施按Ⅰ级设计,中小型爆竹及单个产品装药在40克以下的烟花或礼花弹仓库防雷措施可按Ⅱ级设计,并按有关规定每年定期检测。
       (7)仓库必须设置报警电话、监控装置,采取合适的防盗措施。

三、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电气安全

(一)危险场所类别的划分
       (1)F0类:经常或长期存在能形成爆炸危险的黑火药、烟火药及其粉尘的危险场所。
       (2)F1类: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形成爆炸危险的黑火药、烟火药及其粉尘的危险场所。
       (3)F2类:在正常运行时能形成火灾危险,而爆炸危险性极小的危险品及粉尘的危险场所。
       (4)各类危险场所均以工作间(或建筑物)为单位。

储存危险品的场所、中转库和仓库危险场所的分类与防雷类别

(二)电气设备

(1)正常运行和操作时,可能产生电火花或高温的电气设备应安装在无危险或危险性较小的场所。
       (2)危险场所采用的防爆电气设备须符合标准。
       (3)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允许最高表面温度为T4(135℃)。
       (4)危险场所采用的接线盒、挠性连接等选型,应与该场所电气设备防爆等级相一致。
       (5)危险场所电动机的电气设计应符合标准。
       (6)生产时严禁工作人员入内的工作间,其用电设备的控制按钮应安装在工作间外,并应将用电设备的启停与门连锁,门关闭后用电设备才能启动。
       (7)危险场所不宜设置接插装置。当确需设置时,应选择相应防爆型、插座与插销带连锁保护装置,并满足断电后插销才能插入或拔出的要求。

(三)室内电气线路

(1)电气线路严禁采用绝缘电线明敷或穿塑料管敷设。
       (2)电气线路应采用铜芯阻燃绝缘电线或铜芯阻燃电缆。
       (3)电气线路的电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不得低于450V/750V。保护线的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相同,并应在同一钢管或护套内敷设。电话线路电线的额定电压不应低于300 V/500 V。

(4)插座回路应设置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瞬时切断电路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5)检测仪表线路可采用线芯截面不小于1.0mm2的铜芯聚氯乙烯护套内钢带铠装控制电缆;也可采用线芯截面不小于1.5mm2的铜芯阻燃绝缘电线穿镀锌焊接钢管敷设。

镀锌焊接钢管

(四)10KV及以下变(配)电所和厂房配电室

(1)烟花爆竹企业的供电为三级负荷。
       (2)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因突然中断供电有可能导致燃爆事故发生的用电设备,以及企业设置的视频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均应设置应急电源。消防系统宜设置应急电源。
       (3)危险品总仓库区10 kV及以下变电所宜为独立变电所。
       (4)变压器低压侧中心点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5)厂房配电室、电机间、控制室可附建于各类危险性建筑物内,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与危险场所相毗邻的隔墙应为不燃烧体密实墙,且不应设门、窗与危险场所相通。
       ② 门、窗应设在建筑物的外墙上,且门应向外开启。
       ③ 与配电室、电机间、控制室无关的管线不应通过配电室、电机问、控制室。
       ④ 设在黑火药生产厂房内的配电室、电机问、控制室除应满足上述要求外,配电室、电机间、控制室的门、窗与黑火药生产工作间的门、窗之问的距离不宜小于3m。

(五)室外电气线路

(1)与烟花爆竹企业无关的电气线路和通信线路严禁穿越、跨越危险品总仓库区。当在危险品生产区或危险品总仓库区围墙外敷设时。10kV及以下电力架空线路和通信架空线路与危险性建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5m。

(2)危险品总仓库区10kV及以下的高压线路宜采用埋地敷设。当采用架空敷设时,其轴线与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距1.1级仓库外墙不应小于50m。
       ② 距1.3级建筑物外墙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倒杆距离)。

埋地敷设高压线路

(3)当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架空敷设1kV以下的电气线路和通信线路时,其轴线与1.1级、1.3级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
       (4)危险品总仓库区不应设置无线通信塔。当无线通信塔设置在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围墙外时,无线通信塔与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六)防雷与接地

(1)药物总库和成品库都应设置防雷设施,并按要求定期检测合格。
       (2)危险性建筑物内穿电线的钢管、电缆的金属外皮、除输送危险物质外的金属管道、建筑物钢筋等设施均应等电位联结。

(七)防静电

(1)危险场所中可导电的金属设备、金属管道、金属支架及金属导体均应进行直接静电接地。
       (2)静电接地系统应与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装置。
       (3)危险场所中不能或不宜直接接地的金属设备、装置等,应通过防静电材料间接接地。
       (4)当危险场所采用防静电地面及工作台面时,其静电泄漏电阻值应控制在0.05MΩ~1.0MΩ。
       (5)危险场所需要采用空气增湿方法泄漏静电时,其室内空气相对湿度宜为60%。
       (6)危险场所不应使用静电非导体材料制作的工装器具。
       (7)黑火药、烟火药生产危险场所入口处的外墙外侧应设置人体综合电阻监测仪和人体静电指示及释放仪,在其附近宜设置备用接地端子。

(八)通讯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应设置畅通的固定电话

(九)视频监控系统

(1)危险品生产场所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宜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系统的构成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2)危险场所视频监控设计,电气设备选型、线路技术要求及敷设方式等均应符合GB 50161的规定。

(十)火灾报警系统

(1)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可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危险场所火灾自动报警设计,电气设备选型、线路技术要求及敷设方式、防雷接地均应符合GB 50161的规定。
       (3)当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采用畅通的电话系统兼作火灾报警装置。

(十一)安全防范工程

(1)烟花爆竹总仓库区及库房的安全防范措施应采用“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方式。
       (2)烟花爆竹的危险品仓库及库区宜设置安全防范系统。

安全防范系统

(十一)控制室

(1)烟花爆竹生产项目和经营批发仓库的消防控制室、安全防范系统监控中心及自动控制室宜设置在单独建筑物内,亦可附建在非危险性建筑物内。
       (2) 1.1级建筑物内不应附建有人值班的控制室。1.3级建筑物内可附建控制室,但应符合相关规定。
       (3)当1.1级建筑物需要设置有人值班的控制室时,应将控制室嵌入防护土堤外侧或布置在防护土堤外符合安全要求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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